(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章 醫療衛生人員
第五章 藥品供應保障
第六章 健康促進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醫療衛生、健康促進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獲得健康教育的權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養。
第五條 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護和實現公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完善健康促進工作體系,組織實施健康促進的規劃和行動,推進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將公民主要健康指標改善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全社會應當共同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醫療衛
生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醫學基礎科學研究,鼓勵醫學科學技術創新,支持臨床醫學發展,促進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推進醫療衛生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推廣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國家發展醫學教育,完善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的醫學教育體系,大力培養醫療衛生人才。
第九條 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并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
第十條 國家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以基層為重點,采取多種措施優先支持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提高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國家加大對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財政投入,通過增加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滿足公民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健康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對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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